重磅!重庆房地产新政:取消新购住房限售、出租住房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

9月1日,重庆房地产市场再次迎来重大调整。记者获悉,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《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推出多条房地产新政,包括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、进一步优化住房信贷政策、支持住房“以旧换新”等。

 

变化一:调整限售管理,将“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不纳入限售”调整为“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均不纳入限售”。

政策原文: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。自2024年9月1日起,凡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(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),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后即可上市交易。

解读:这是重庆房地产“两年限售”政策的再一次松绑。

去年9月1日,重庆将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的住房由“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”,调整为“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满2年,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上市交易”。

今年5月20日,该政策进一步调整,对实行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,在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。

而此次调整则进一步扩大不限售范围,不仅是所有新建商品房都可享受该政策,同时将二手住房也纳入其中。

不过,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纳入限售范围的住房,仍按原政策执行。即2023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可上市交易。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;其中,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。

 

变化二:住房套数认定不再区分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。

政策原文:居民家庭(包括借款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,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(自治县,以下简称区县)的住房情况,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,认定为首套房。

解读:去年9月,重庆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,居民家庭(包括借款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,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,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,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。但该政策中的当地,当时是将中心城区9个行政区视为一个整体,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任何一个区有住房,那么再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房,就无法认定为首套房。  

而此次政策调整后,仅核查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的住房情况,这意味着居民家庭倘若在江北区有住房,在渝中区无房,那么在渝中区购房也可享受首套房政策。

 

变化三:“出租住房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”范围,从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,并不限套数。

政策原文: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,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,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。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,加大让利力度。

解读:今年5月,重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。重庆市中心城区居民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,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,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;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。

 本次政策优化后,将支持范围由“中心城区”扩大至“全市”,并由一个家庭核减一套调整为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。 

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。住房套数的认定,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,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。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,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住房公积金贷款、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。

 

 

变化四:加大“以旧换新”补贴,从“总额0.5%的补贴”调整为“不低于总房款0.5%的补贴”。

政策原文: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,并于2024年9月1日—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(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)且完成契税缴纳的,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(管委会)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.5%的补贴。鼓励各区政府(管委会)加大补贴力度。

解读:为了支持住房“以旧换新”,今年5月,重庆对“换新购”给予购房补贴,提出由房屋所在区政府(管委会)给予新购商品住房购房款总额0.5%的补贴,购房补贴以货币或消费劵等形式一次性发放。
    本次政策优化调整为不低于“总房款0.5%的补贴”,并鼓励各区政府加大补贴力度。目前,中心城区各区政府(管委会)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,制定实施细则,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(管委会)公布为准。